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四百一十七条
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