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百九十一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