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一、 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三十八条 一、 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