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