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