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二百四十六条 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第二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