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