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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八十七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