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第四百八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