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 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四十七条 二十、 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四百四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