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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二十一条

第四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