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百八十八条 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 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