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