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五百四十六条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四十六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第五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五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