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五百三十五条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三十五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五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