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五百二十七条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五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