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五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五百一十四条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五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