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五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五百零二条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五百零一条 目录 第五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