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八十六条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五条 目录 第四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