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七十七条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七十七条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四百七十六条 目录 第四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