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六十九条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四百六十八条 目录 第四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