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九、 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三十八条 十九、 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第四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