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九、 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三十六条 十九、 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第四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