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零一条 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四百条 目录 第四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