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百七十八条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具体的再审请求;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