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一、 管辖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十七条 一、 管辖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