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七、 特别程序 第三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百五十一条 十七、 特别程序 第三百五十一条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第三百五十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