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一、 管辖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十二条 一、 管辖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