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