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三百零六条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