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