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