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