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二百一十八条 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