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二百零二条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