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