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