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四、 证据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四、 证据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