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