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