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一、 管辖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十四条 一、 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