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五、 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五、 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