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