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五百二十二条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的。 二十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