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九十四条

第四百九十四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