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三)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三)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