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