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