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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