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 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 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 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