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四、 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一) 动产质押 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八十八条 四、 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一) 动产质押 第八十八条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