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三、 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六十条 三、 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第六十条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